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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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尚美水泥艺术围栏厂 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镇塔黄旗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尚美水泥艺术围栏厂工程款57326.00元; 二、驳回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尚美水泥艺术围栏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自觉履行的可向当事人直接履行,也可将标的款汇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支行;账号:50×××14。付款时需要注明案号。 案件受理费1233.00元,减半收取61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