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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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冀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市宏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周村镇北黄家庄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衡水冀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罚息计算);同期内,被告***、***向原告衡水冀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二、原告衡水冀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型号为KAT1504的凯特迪尔轮式拖拉机2辆、型号为4LZ-7(W210)的约翰迪尔(佳木斯)全喂入联合收割机1台、型号为S660的约翰迪尔(USA)全喂入联合收割机1套享有抵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