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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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 易中海科教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易中海科教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赣冠职业培训学校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搜索引擎中将“深圳赣冠职业培训中心”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的行为。 二、被告易中海科教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赣冠职业培训学校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赣冠职业培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福田区赣冠五洲职业培训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44元,由两原告负担人民币556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84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3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