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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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67263.01元、逾期利息22596.46元、罚息44673.61元、复利16323.31元(上述金额截至2021年8月5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8月6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名下陕EXXXXXML350汽车(车架号:4JGDA5HB3CA088957)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1.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