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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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7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8月15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二、如果被告***未能偿付前款,则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光谷大街北/飞跃中路中/规划路南/飞跃东路西宝来雅居住宅小区49[幢]X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编号: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丘地号XXX、不动产单元号XXX、建筑面积115.05m2、不动产登记证明“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以上借款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与第一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