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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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芦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借款本金124597.45元、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逾期利息12251.45元、罚息1255.29元并从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24597.3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利息; 二、被告芦红、***届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芦红、***协议,以芦红、***坐落铁岭市清河区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芦红、***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芦红、***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芦红、***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