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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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嘉朗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内偿还原告***借款4074000元【其中2000000元第三人长沙嘉朗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407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3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