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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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当代恒益置业有限公司 大连旅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大连旅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大连当代恒益置业有限公司470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以4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大连当代恒益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连旅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11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142元,由大连当代恒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643元,***负担57105元,大连旅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83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20469元,由***负担46800元,由大连当代恒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由大连旅游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6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