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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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郸城县银海糖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大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25执216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大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5200B。法定代表人:王艳兵,职务:总经理。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郸城县银海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新华路东段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66220066K。法定代表人:徐春玲,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大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郸城县银海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郸城县银海糖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310000元及利息。因郸城县银海糖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李迎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10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郸城县银海糖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属租赁形式,在租赁期间新增设备,银海糖业拥有使用权,所有权归财鑫糖业,现郸城县银海糖业有限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其设备处分权归财鑫糖业破产管理人。 三、2020年4月7日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4月7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郸城县银海糖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迎春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 审判长周玉国 审判员赵增瑞 审判员闫晓东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辉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