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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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平果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平果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深圳市宝路华宝龙运输有限公司68748元;

三、由北海市万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赔偿深圳市宝路华宝龙运输有限公司停运损失9172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6540元,由深圳市宝路华宝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186元,北海市万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3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93元,由北海市万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权利人应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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