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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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贺登灯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美盛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判项; 三、限东莞贺登灯饰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美盛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厂房占有使用费人民币6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2万元为本金,从美盛公司主张的起诉之日2019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东莞贺登灯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五、驳回东莞市美盛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东莞市美盛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东莞市美盛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东莞市美盛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609元,由东莞贺登灯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771元;一审反诉受理费11100元,由东莞贺登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80元(已由东莞市美盛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东莞市美盛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637元;由被上诉人东莞贺登灯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7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