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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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 广东东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78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78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广东东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49144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9年7月8日);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5元,由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广东东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东东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