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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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群富照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群富照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被上诉人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3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33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3300元(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门市蓬江区群富照明有限公司负担3182元(由***、江门市蓬江区群富照明有限公司迳付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法院不另行收退),由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4元(***、江门市蓬江区群富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门市蓬江区群富照明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84元(由***、江门市蓬江区群富照明有限公司在向中山市鸿钧贸易有限公司的应付款中予以扣减,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