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鸡东县鑫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对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18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在尚未缴纳出资500万元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