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天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徐州中桥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徐州市德兴选矿厂
徐州龙马液压机械厂
徐州卫鑫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
徐州远华家俱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093128.71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为494517.22元,此后产生的利息以1093128.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在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四、徐州天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州中桥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徐州远华家俱有限公司、徐州龙马液压机械厂、***、徐州市德兴选矿厂、***、徐州卫鑫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8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20元,合计25409元,由***、***、徐州天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州中桥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徐州远华家俱有限公司、徐州龙马液压机械厂、***、徐州市德兴选矿厂、***、徐州卫鑫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178元(***、***已分别预交19089元),由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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