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天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徐州中桥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徐州市德兴选矿厂 徐州龙马液压机械厂 徐州卫鑫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 徐州远华家俱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093128.71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为494517.22元,此后产生的利息以1093128.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在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四、徐州天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州中桥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徐州远华家俱有限公司、徐州龙马液压机械厂、***、徐州市德兴选矿厂、***、徐州卫鑫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8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20元,合计25409元,由***、***、徐州天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州中桥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徐州远华家俱有限公司、徐州龙马液压机械厂、***、徐州市德兴选矿厂、***、徐州卫鑫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178元(***、***已分别预交19089元),由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