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兴天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民终3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间为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