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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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及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 二、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14468.38元,并以以下期间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008年11月12日至2008年12月15日欠付2639734元;2008年12月6日至2009年1月19日欠付1080717.38元;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3月6日欠付1077717.38元;2009年3月7日至2009年4月25日欠付1062717.38元;2009年4月26日至2009年9月24日欠付1052717.38元;2009年9月25日至2013年2月3日欠付1042717.38元;2013年2月4日至2013年3月17日欠付1022717.38元;2013年3月18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欠付514468.38元);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7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258元,共计81030元,由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和***负担210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