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182元及2019年2月1日至3月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行政管理费1533.09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之后的利息、行政管理费、逾期违约金(利息、行政管理费和逾期违约金合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以90182元为本金基数,从2019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7元、财产保全费975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先缴纳,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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