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弘顺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费二百二十八元五角六分、死亡赔偿金八万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五千元、财产损失二千元,以上共计十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八元五角六分。

二、扣除***已支付的一千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尸体处理费共计二十万零八千八百八十九元。

三、驳回***、***、***、***、***其他

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零四元(***、***、***、***、***预交),由***、***、***、***、***负担五百四十六元(已交纳),由***负担三千零五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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