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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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有伊华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京城亿墅(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京城亿墅(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有伊华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有伊华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京城亿墅(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金22966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有伊华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京城亿墅(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费265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有伊华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京城亿墅(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265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京城亿墅(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有伊华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押金53000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京城亿墅(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有伊华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京城亿墅(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79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有伊华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6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京城亿墅(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5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有伊华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77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