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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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曲周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5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57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2.8元,减半收取计711.4元,由上诉人***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66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上诉人***负担25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1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