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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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付***医药费4325.7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各项损失11800元,以上共计16125.7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原告已预交242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