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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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海利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威海利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案涉车辆被占用期间的损失70000元;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案涉车辆实际交还之日止的损失,按照月租14000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利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3元,被告***负担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