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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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685428.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5年12月24日的利息176408.2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685428.6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所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陕西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678 元,被告承担37153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10-2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