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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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鑫丰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长葛市亚新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亚新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利息304318.75元及复利(以未付利息304318.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从2019年9月26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鑫丰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587元,由被告长葛市亚新门业有限公司、河南鑫丰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