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赣州安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欠原告赣州安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701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从2019年6月7日起以1270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5%计算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1867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