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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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606296.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8元,由***、***、***、***、***负担148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7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203元,由***、***、***、***、***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