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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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滕州市伍伟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款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款258817.18元; 三、被告***、滕州市伍伟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款125267.22元; 四、被告***、枣庄市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款33473.0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17000元在本案实际履行中予以扣减。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0元,由被告***承担6430元,由被告***承担2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