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3,464.8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5,920.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