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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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145.8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壹佰肆拾伍元捌角); 案件受理费205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10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