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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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7830元、护理费3884.55元、伤残赔偿金2586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共计45374.5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5390.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剩余财产损失3580元,共计19840.93元。(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待履行义务时予以折抵)。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200元。(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待履行义务时予以折抵)。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117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