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利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利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5150.9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利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湖北利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担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沙洋县人民法院账户信息(打款请备注沈集法庭)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沙洋县支行沙洋农场分理处 户名:沙洋县人民法院 账号:17×××09 |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