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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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粵5202民初1107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邢楷标,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告***在本院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桂滨 人民陪审员 郑文泳 人民陪审员 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泽琼 附: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