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粵5202民初1107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邢楷标,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告***在本院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桂滨

人民陪审员  郑文泳

人民陪审员  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泽琼

附: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