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邵阳广发建设有限公司
嘉禾县吉安钢管脚手架租赁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嘉禾县吉安钢管脚手架租赁部租赁款635901.8元。

2、被告***对被告***的上述635901.8元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嘉禾县吉安钢管脚手架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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