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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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含不计免赔)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8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930.07元,由四原告共同负担1930.07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200元。二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