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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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三通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通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39103.3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原告***负担170元,被告三通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