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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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揭阳市创大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065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含不计免赔)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3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2.54元减半收取为876.27元,由原告***负担576.2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