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原告浦发银行运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2062.5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按日利率0.05%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截止到2021年4月14日的利息为2486.03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按最低还款额49058.95元的月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截止到2021年4月14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为6325.71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分期付款手续费1074.2元;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其他费用40元;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领浦发银行信用卡,并同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规定,合约约定了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等事项。原告于2018年1月21日核准被告申请,被告个人账户号为370794XX,卡号为4984513002XXXXXX。后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消费,却违反合约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4月14日,被告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1988.4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按约清偿。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约与章程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遵守,及时履行清偿义务。现被告严重违约,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景荣凤辩称:情况属实,同意还款。

被告针对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浦发银行运城分行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的身份信息、浦发银行通用申请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声明及签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修订领用合约公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业务主要项目收费表、被告信用卡交易记录及本金、费用确认表等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情况属实。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3日,被告景荣凤向原告浦发银行运城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984513002XXXXXX的个人卡并签署了原告提供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被告景荣凤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声明及签署”中内容为“我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的文字下签名。原告浦发银行运城分行于2018年1月21日依约向被告景荣凤核发了卡号为4984513002XXXXXX的信用卡一张。被告用卡后未按约还款,原告系统显示截至2021年4月14日,被告景荣凤尚欠本金32062.5元、利息2486.03元、手续费1074.2元、违约金6325.71元、其他费用40元。

本院认为,被告景荣凤向原告浦发银行运城分行递交的信用卡申请表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涉案信用卡,被告收到后开卡使用,双方形成信用卡使用合同关系。被告用卡后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2062.5元及利息2486.03元(按双方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以及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付款日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因原告在收取上述利息的基础上再加收分期付款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市场融资成本,明显偏高,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及被告的违约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按欠款本金的5%计算违约金为宜,即本金32062.5元×5%=1603.1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景荣凤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2062.5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4月14日利息2486.03元,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景荣凤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违约金1603.13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8元,减半收取424.9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负担59.5元,由被告景荣凤负担36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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