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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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4561.96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999.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9元,由被告***承担1160元,由原告***承担349元。 综上,以上赔付款及诉讼费付至以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开户名:***,银行账号:62×××7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