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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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4409.67元,合计214409.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22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