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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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 盖州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辽宁省味中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1602.11元(其中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费14540.77元、死亡伤残项下17061.3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1602.11元(其中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费14540.77元、死亡伤残项下17061.34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125.38元(其中无责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费1438元、无责死亡伤残项下1687.38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125.38元(其中无责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费1438元、无责死亡伤残项下1687.38元)。 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被告***负担1079元,由被告盖州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担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