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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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嘉禾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4209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19日起计算至混凝土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嘉禾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欠付被告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货款(违约金除外)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嘉禾县永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6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9206元,由被告岳阳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5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