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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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兴陶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兴陶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5924.4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支付从2019年2月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8元,由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7元,由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兴陶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1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