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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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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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94255.2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18851.05元、律师费3000元; 三、四川省速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的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四川省速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1元,由被告***、四川省速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