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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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阳市国盛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国盛运输有限公司支付42210元; 二、驳回原告衡阳市国盛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1008元,由原告衡阳市国盛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04元,被告***承担5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