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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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咸阳丰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咸阳丰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DXXXXX机动车损失60898.50元。 二、驳回原告咸阳丰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61元,原告咸阳丰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