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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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8613.23元,合计208613.2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9月28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4元,申请费1723元,合计41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