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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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6445.47元和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7日的利息为36759.75元,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及分期付款手续费2064.4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3元,减半收取218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37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帐号12×××66)。 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