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曹龙婷向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7897.0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曹龙婷向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含罚息)76935.74元(2021年2月28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5.937‰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李**、曹龙婷向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李**、曹龙婷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8元,诉讼保全费2763元,合计10631元,由被告李**、曹龙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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