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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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曹龙婷向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7897.0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曹龙婷向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含罚息)76935.74元(2021年2月28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5.937‰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李**、曹龙婷向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李**、曹龙婷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8元,诉讼保全费2763元,合计10631元,由被告李**、曹龙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