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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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代偿款项人民币八万四千八百零二元七角六分(¥84802.76元)、保证保险费人民币二万七千一百二十九元四角二分(¥27129.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1932.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利率从2020年2月19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完毕为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律师费人民币五百元(¥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承担176元;由被告***承担132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27元,待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按件计收的全额交纳上诉费,财产类案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计算交纳)。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